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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办[1999]72号文件精神,以及由建设部、国家经贸委、国家质量技术监
督局、囯家建材局以建筑住房[1999]295号文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
知》,明确规定“自2000年6月1日起,各直辖市、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.8
亩的省辖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,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逐步限时使用实心粘土砖,限时截至期限
为2003年6月30日。
2、2005年6月6日,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[2005]33号文下发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
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”,规定到2010年底,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,并
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年产量。